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呢?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是怎么监督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来一起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吧!
河南省甲县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监督行政非诉执行依法受理,共同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以来,河南省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一些驾校、砂场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经依法立案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甲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将到期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共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96件,涉及驾校、采砂、旅游开发、农业开发、农户违建等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其他土地2.76亩,行政罚款总额300余万元。
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12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情况向甲县人民法院作了通报。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县人民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致使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进入法定程序。4月26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向甲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办理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诉案件受理机制,以保障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县人民法院回复,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采纳检察建议,对建议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诉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时,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审。
自发出检察建议至2019年1月15日,甲县国土资源局陆续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86件,法院均予以立案,目前已准予执行244件,大部分已经执行;同时,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后怠于执行或怠于申请执行等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争取理解、配合进而主动纠正,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警示与指导意义
保护耕地,关系到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对于耕地,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惩处。本案涉及非法占用耕地154.8亩、基本农田66.8亩,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本案中,通过对21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对后续案件依法立案、准予执行,并依法执行,进入良性循环,不仅促进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还有力地促进了对国家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四)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六)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温馨提示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个人页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4、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