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全文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建立日常协作、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机制;二是细化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调查取证程序;三是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公安行政执法权威;四是提升行政争议化解的工作合力。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上的角色分工,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和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两机关将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推动各项协作配合常态化,不断提升三原法治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