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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检察帮助迷途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 2019-11-20
  “……我现修车铺当学徒,开工资的时候我没要让到年底再给我,以后要买车、成家,用钱的地方还很多,这些天过去了,我想想自己以前的所作所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谢谢你让我明白了自己以后应该怎样做人……”看到这里,检察官的眉头舒展了,嘴角露出了微笑,因为,又有一个少年迷途知返。

  让法院判以刑罚真的就能挽救未成年人吗?还是会让他们丧失了选择的机会?这是未检检察官小张一直以来思考的问题,但当收到这一封封来信,更加坚定了检察官小张的信念,要帮助那些涉世未深的孩子走出盲区,找到前进的方向。 

  近年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关注和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力度,把“教育、感化、挽救、保护”作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首要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他、亲情会见感化他、考察帮教引导他、附条件不起诉挽救他,将一个个涉罪未成年人从犯罪的深渊挽救。 

  适时安排亲情会见 用真情唤醒迷途少年 

  亲情的缺失夺走了一些孩子天真烂漫的笑容,要么变得自卑、孤僻,要么变的愤恨、妒忌,这并不是他们的错,但他们却要为此导致的犯罪行为负责任,在长期的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其实他们内心比任何人更渴望父母的爱和关心,为此,该院在办案中注入亲情感化环节,为这些涉案未成年人安排亲情会见。2015年,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16岁少年郭某某从小失去父亲,母亲忙于打工挣钱很少关注他,看守所内郭某某表现的异常焦躁不安,也许这是对未知的恐惧,因为他毕竟是个孩子!办案人辇转几个地方找到了他的母亲,为二人安排见面,郭某某的心灵受到冲击,情感得以释放,悔罪态度和渴望自由的心情更加明显。 

  社会调查 让附条件不起诉常态化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为最大限度帮助未成年人,通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做附条件之前,都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以确保其具备帮教条件。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对两起案件做了社会调查,一方面由办案人直接进行社会调查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办案人了解案情,更容易把握社会调查的方向和重点。2013年在办理一起17岁少年涉嫌盗窃的案件时,办案人深入社区、家庭开展了有重点的调查,对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和家庭情况进行了了解,制作了详细的调查报告,以其系处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家庭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具有帮教条件为基础,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意见,并确定了6个月的考察期限,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考察+帮教 为失足少年找到人生方向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司法局联合签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工作优势,及时、详尽掌握涉案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指引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6个月内的表现由检察官负责对失足少年进行考察并实施帮教,最后根据其在6个月考察期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给其作出不起诉。2017年该院办理的一起团伙碰瓷敲诈大货车司机案,考虑王某属于初犯、从犯,通过社会调查其有帮教条件,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在6个月考验期内不断跟进,适时了解王某思想动向,经常与王某电话联系,王某父亲被检察官的做法感动了,6个月期满后,他专程过来对我们表示感谢,说“是你们一步步把我这娃教到了正道上,娃这6个月变化太大了,成熟了很多……”王某多次给检察官来信,一封封信中能够看出王某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 

  近年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迷茫几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初见成效,我们还将进一步结合检察职能,与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维权工作,为青少年撑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让他们飞得更高、更远、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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