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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多举措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时间: 2019-11-20

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该院实际,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实施办法》,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做法。

该院着重运用“以人为主线复核证据”的工作方法,重点围绕“四种人”进行“四个三”审查,增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该院围绕侦查人员复核证据,审查是否“三同一”。针对侦查机关以往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人讯问、协警讯问、讯问地点不合法等问题,要求对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案件和客观证据相对单一案件,必须查看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是否做到“三同一”,即: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讯问笔录记载内容是否同一;录音录像时间与讯问笔录形成时间是否同一;讯问人员与侦查人员签名是否同一,如果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即将我项证据依法排除。

该院围绕证人复核证据,审查是否“三亲自”。要求承办人对证人证言,尤其是对案情定性起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是否“三亲自”进行审查,即:证人是否亲自在场、是否亲自感知案发经过、是否亲自作出证言并核对确认。

该院围绕鉴定人复核证据,审查是否“三当面”。针对办案中出现的人体损伤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内容不客观等问题,该院公诉科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重点审查鉴定人员是否“三当面”,即鉴定人员是否当面查验伤情、是否当面解读原始病历依据、是否当面告知被鉴定人鉴定意见。

该院围绕法定代理人复核证据,审查是否“三告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证据,该院公诉科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对法定代理人“三告知”义务,即:是否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性质,是否告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意义和后果。对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法建议纠正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如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王某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发现侦查人员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仅由其老师签名,其法定代理人根本不知晓其应当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该院及时指出公安机关此种违法行为,要求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作讯问笔录,并经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确认。

该院进一步提升公诉应诉能力。要求检察人员在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确保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均收集在案。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救与完善,言词证据制作时间、地点、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实物证据取证主体、相关笔录存在一定瑕疵的,均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调取;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重新收集、调取的证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证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要求检察人员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力争在开庭前解决好非法证据争议问题。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该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席法庭,向法庭证实被告人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是否为自己主动交待的,结合案件其它证据,如果能与被告人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就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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