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亲属之间矛盾纠纷。今天检察官普法小课堂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下遗嘱在家庭财产处置中的关键作用。
然而,意外突然降临。2024年1月,王大爷突发重病,在医院抢救时,担心自己撑不过去,在两名护士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把全部财产都留给小儿子王亮。幸运的是,王大爷脱离危险。出院后,他觉得口头遗嘱存在风险,便邀请两位可靠邻居见证,以打印遗嘱的形式,重新分配财产:房子归王亮,20万元存款归王明,并在遗嘱每一页签字注明日期。
王大爷离世后,王明和王亮发现了三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兄弟俩因此争执不下。此时,检察院的民法典普法活动正好进社区,王明、王亮共同向检察官咨询。检察官了解案情后向王家兄弟俩进行了解答:自书、代书、打印等不同形式遗嘱都有严格要求,如见证人数量、签名和日期标注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等不具备见证资格;受欺诈、伪造的遗嘱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王大爷最后订立的打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示:遗嘱不仅是财产分配的凭证,更是长辈对家人的爱与牵挂。只有合法合规订立遗嘱,才能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纠纷,守护家庭的和谐幸福。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