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王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帮助他人代购卷烟。2021年年初开始,王某多次从A县几名商户经营的商铺收购各种品牌的卷烟,并将收购的卷烟销售给李某和张某,从中赚取差价。2021年6月,A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王某收购的货值8万元的90多个品种500余条卷烟。
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10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企业经营防范建议:
1、经营中应当明确所属行业非法经营的类型,明确经营行为的边界。对自身所处的行业进行梳理,及时关注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风险因素。
2、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