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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罪名之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2024-05-30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王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帮助他人代购卷烟。2021年年初开始,王某多次从A县几名商户经营的商铺收购各种品牌的卷烟,并将收购的卷烟销售给李某和张某,从中赚取差价。2021年6月,A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王某收购的货值8万元的90多个品种500余条卷烟。 

  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10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企业经营防范建议: 

  1、经营中应当明确所属行业非法经营的类型,明确经营行为的边界。对自身所处的行业进行梳理,及时关注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风险因素。 

  2、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3、对于准备进入新行业的企业或者准备开展新经营模式的企业,建议对于整体的经营结构和经营模式进行合法性评估,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听取合规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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