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经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寇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被告人所判罚金均已缴纳。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寇某某伙同幸某某(另案)、赵某某(另案)、张某某(另案)取得某网络平台代理权限,并发展线下会员6人,组织会员利用某平台进行网络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022年3月初至5月10日,共收取会员上分赌资3249280元。
案发后,寇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赌场开设也向隐蔽的网络空间转移,只需点击网络链接便可快速进入网络赌博平台,这使许多赌徒趋之若鹜。本案中“赌场”的属性发生了变化,摇身一变成为网络软件,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既危害自己,又危害他人,更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切莫贪图一时非法之利而将法律抛诸脑后,更不要心存侥幸将网络当作法外之地,否则等待的便是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