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有言:“孟春之月,盛德在木”。如果要以一种独特的形象代表地球的活力,那就是树,进入树的世界就像进入美与神秘的境地。冬去春来,新芽冒出,是生命的开始,更是一种延续......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一年一度植树节即将来临,这也是我国第44个植树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补植林木地,再次对该补植林木效果进行“回头看”,助推“补植复绿”,确保生态环境修复。
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三原县某单位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将500余株防护林砍伐变卖。防护林在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该单位非法砍伐防护林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调查核实后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使被破坏的林地尽快补植复绿。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督促该单位积极补植树木2800余株,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补植林木现状
检察官说法
公益诉讼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是“四大检察”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成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是检察机关扛起的又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