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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8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福建泉州碳九泄漏事故案等四个案例入选 

  本报北京1月27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应急管理部召开“筑牢生产安全底线,守护生命财产平安”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相关情况。备受关注的福建泉州碳九泄漏事故案等四个案例入选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这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生产事故类犯罪案件办理,涉及电力、煤矿生产、化工、交通运输等重要生产领域。具体包括: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不合格“一体焊接式长颈喷嘴”(下称喷嘴)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这是指导性案例一提及的情况。

  最高检在该案例的“指导意义”部分强调,要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罪出现竞合时,应当根据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行为来认定其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提供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导性案例二是一起煤矿事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主要是工人冯某某的证言,但其说法前后不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事实。为查清赵某某的责任,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检察院开展自行侦查,调查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

  最高检指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案发原因复杂,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特点,从案发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员岗位职责、履职过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表现和事故发生后的施救经过、违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证据有欠缺的,应当通过自行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据,准确区分和认定各涉案人员的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如何准确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在指导性案例三——福建泉州碳九泄漏事故案的“指导意义”部分,最高检指出,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一般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包括没有法定或者职务要求报告义务的普通工人。认定本罪,应重点审查谎报事故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又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内河运输中容易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最高检在指导性案例四的“要旨”部分强调,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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