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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普法】网购“三无”食品可要求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 2023-10-30

   网购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大到家具、电器,小到各种食品、药品都可以通过网上购买。然而,网购食品存在各种危机。您是否网购过“三无”食品呢?您是否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呢?您是否知道怎么维权呢?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彭某某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XX压力瘦身糖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要有食品安全意识,一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要买低价食品。假货通常质次价低,在购买前,留意产品的价格,若发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大,就要提高警惕。 二是要查看食品包装,标签上的产品信息,购买合格产品,不买“三无”食品。三是要勇敢维权,若遇到食品、药品安全方面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也可通过拨打12309或者通过“三原检察”微信公众号联系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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