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同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骚扰电话,开口就是哪里有房源邀请我们去看房,请问这些骚扰电话获得我们个人信息的途径是非法的吗,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哪些权利呢?
这是当今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吧。
基本案情:被告人柯某,男,1980年出生,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2016年1月起,柯某开始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柯某在获取上述业主房源信息后,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上述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过程中亦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自2016年1月至案发,柯某通过运营“房利帮”网站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获利达人民币150余万元。某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分信息购自“房利帮”网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柯某获取的均为某地区的业主信息,遂对柯某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2019年12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柯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示: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已经变成了大家都关注的热点话题。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今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严重,但请相信法律总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请大家务必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