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检察官同志,昨天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致使对方一球员受伤住院,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检察官:运动本身有风险,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先来看一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宋某某、周某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某、周某与案外四人在某体育场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某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某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某至医院就诊治疗,术后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具有扭伤、拉伤、击伤等风险。宋某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某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判决驳回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参与者明知存在受伤风险还参与比赛属于“自甘风险”。如果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受伤,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