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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竞技比赛中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5-30

  群众:检察官同志,昨天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致使对方一球员受伤住院,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检察官:运动本身有风险,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先来看一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宋某、周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428日上午,宋某、周某与案外四人在某体育场进行羽毛球33比赛。运动中,宋某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至医院就诊治疗,术后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具有扭伤、拉伤击伤等风险。宋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参与者明知存在受伤风险还参与比赛属于自甘风险。如果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受伤,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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