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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 2022-08-31

  2022年8月29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开展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中,检察院未检干警与公安干警、县教育局干部先后深入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在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报告制度》海报,向学校教职员工、旅馆从业人员等宣传强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重点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由谁报告、哪些情况需要报告、通过何种方式报告,以及不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该院还向教育部门赠送《强制报告海报》80余套,确保海报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全覆盖,让更多人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员”和“践行者”。

  该院未检检察官表示,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委、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知晓率,努力织牢织密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保护网”,让“三原色”未成年人检察品牌更有亮色。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由谁报告? 

  一、国家机关。

  二、居(村)民委员会。 

  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1.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2.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3.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4.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一、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 

  包括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存在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与教育相关联的各种被侵权情形。       通过何种方式报告?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不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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