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聚焦检察侦查主题的电视剧《以法之名》热映,该剧呼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的新时代法治建设现实,呈现“刀刃向内”的检察侦查工作。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到案发现场的蛛丝马迹,真实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过程,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检察干警的担当作为。今天,我们就借着这部剧的热度,学习那些藏在剧情里的法律知识点,追剧学法两不误!
情景一:“万海涉黑案”开庭当天,被告人之一、万氏集团法律顾问张文菁当庭喊冤称“万海无罪,我们不是黑社会”。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哪些特征?它和“恶势力”组织有什么区别?
检察官说法:很多人容易把“黑社会”和“恶势力”二者混为一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恶势力组织”相较而言,则像是一盘散沙聚合而成的小团体,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在这里还要向大家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景二:剧中部分人员充当了“保护伞”,这种情形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有其他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其他公职人员涉嫌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剧中公安局副局长孙飞、检察官谢鸿飞、主审法官温琴等人严重危害司法公平正义,他们的行为还涉嫌徇私枉法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景三:洪亮作为十一部的检察官,在履职时不得不质疑甚至调查“自己人”。指导组一行通过行使检察侦查权发现万海案关键证据存疑,进一步锁定东平市政法系统内部腐败链,后成立专案组,逐步查明关联的其他案件。那么第十一检察部有何职权?如何“刀刃向内”?
检察官说法:《以法之名》开播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宣“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主要包括补充侦查权、直接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三大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以法之名》的剧情虽已落幕,但它所承载的法治力量仍在司法实践中延续。那些检察官在案卷里探寻真相、在法庭上坚守正义的身影,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写照。而检察侦查这把“利剑”,不仅在剧中斩断了司法腐败的“黑手”,更在现实中捍卫着公平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