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32853690 检察服务中心电话:029-32272000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检动态

【聚焦3.15 “益”起守护消费安全】专刊(三): 整治“生鲜灯”乱象 检察公益诉讼助推食品还原“真本色”

发布时间: 2025-03-17

   

   

   

   

   

   

 

   

   

   

   

  检察官提示 

  1.生鲜灯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可以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其不同颜色的光源可以突出或掩盖食品的色泽和感官性状,在“生鲜灯”照射下的肉类及蔬菜瓜果,光泽度更好,颜色也看起来更加鲜艳,导致消费者对颜色的辨别能力降低,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评价,极易买到瑕疵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四不得” 

  1)不得使用有色光源; 

  2)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3)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4)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