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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普法】校园恶作剧该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 2024-03-29

  不少家长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 

    思思和小杰是同班同学。一天下课时,小杰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发生后,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将思思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其家长带思思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为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不得不休学。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学校尽到职责 

  法院判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之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闯祸家长须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小杰刚满12岁,但他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当小杰拉开凳子的时候,能够预见别人肯定会坐空摔倒。他知道会发生这个结果,还是去做了,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闯祸,就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小杰的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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