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终于放寒假啦,我爸爸、妈妈都出去上班了,这下没有人管我了,可以尽情的“开黑”了,好开心呀
小明:走走走,赶紧上号,来一把、来一把
小李:你看我这“皮肤”帅不,我刚买的,听说这是最后一次返场了。
小明:真的假的?那我也要买一个。
......
案例:
孩子禁不住诱惑,用微信充值55次合计18757元
铜川市宜君县某村村民许某民的孙女许某睿,出生于2013年4月18日。许某睿平时与父亲许某鹏在外上学,2022年底因疫情停课,在宜君县随其祖父母生活。2022年12月10日,在许某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许某睿使用许某民手机下载了某科技公司的游戏软件并注册账号。2022年12月11日至2023年1月25日,许某睿多次手机登录该网络游戏,并通过微信支付充值、购买游戏币、送礼物等,消费55次,共计18757元。许某民、许某鹏向某科技公司要求返还游戏充值款,未果。2023年4月3日,许某民向宜君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受理。2023年4月11日,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返还游戏储值款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科技公司退还许某民游戏充值款9378.5元,并主动履行。(案例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为保护青少年画好同心圆,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治“防护网”,国务院颁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拒绝网络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需要社会、学生和家长的共同努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平台监管,健全防沉迷制度。未成年人自身应当学会制定上网计划,自觉管理上网时间,并且要严格遵守网络规则,既要保护好自己,又不侵犯他人。家长应当多抽出时间与孩子沟通交流、多建立亲子互动,丰富孩子的课余生活,同时加强对孩子上网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妥善保管银行卡及手机等物品,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的不良上网行为。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五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