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检察官同志,昨天邻居加班,让我帮忙从学校接一下孩子,在路上孩子从电动车掉下来摔伤了,我该不该赔偿?
检察官:这个属于典型的“无偿帮工”,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在帮忙接娃的时候,如果您尽到了合理的保护义务,比如按照正常的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对娃的受伤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您在接送孩子的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比如交通违法行为、疏于照看等原因导致孩子受伤的,则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向帮忙者追偿
群众:刚听您这样一说,我明白了,帮助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尽职尽责。
检察官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