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辖区内部分商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该院未检部门依法能动履职,深入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商户予以处罚,并加强监管。被建议单位收到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就部分烟草零售商户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让下一代远离烟草、免受烟草制品的侵害,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下一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治理向未成年人售烟行动为契机,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配合,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职、依法行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