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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益驱使非法经营危化品,一男子扰乱市场秩序深陷牢狱

发布时间: 2023-05-30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经审理,县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租赁场地,安装储酸罐,在未注册公司、无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情况下,大量进购盐酸、硫酸,雇佣人员驾驶无资质箱式货车运输销售,购买企业或者个人均用于合法生产。查证2018年底至2020年12月销售盐酸、硫酸1000余吨,销售金额88万余元,归案后,赵某某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盐酸、硫酸既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也是危险化学品。国家严格管控,买卖盐酸、硫酸均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铤而走险,必将触犯刑律。检察官提醒那些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知法犯法的人,一定要学法知法,更要遵法守法,切莫利益驱使触碰法律红线,深陷牢狱悔当初。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2、国务院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目录:硫酸、盐酸“属8.1类,酸性腐蚀液体”。 

  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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