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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发布时间: 2023-05-30

   群众:检察官同志,最近入职了一家公司,要求签订一份“放弃加班费协议”,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加班后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检察官:这是一个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先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吧。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检察官提示: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关于您遇到的问题,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司利用在订立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费协议”,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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