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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 2023-04-20

   3月28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值班律师参加了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主要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经营盐酸、硫酸,销售金额6.32万元。公安机关移送罪名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邓某某销售盐酸、硫酸均用于合法生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邓某某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并对邓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作了着重阐述。 

  听证员在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邓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等情节,同意检察机关对邓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通过公开听证,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下一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托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案件办理公开、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规定: 

  一、硫酸、盐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8.1类,酸性腐蚀流体 

  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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