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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系列之一】快来围观“检察蓝”如何硬核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3-04-20

   在第四十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让我们共同感受“3.15”背后的检察力量!看看三原检察是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办案,“硬核”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消费者:又是一年减肥季,听说有款减肥药效果不错,让我买来试试! 

  检察官:减肥药可不能乱吃。我们一起看看这起“有毒的减肥药”案件带给我们怎样的警示! 

  【案情简介】李某是个爱美的女孩子,为了减肥,她通过微商购买了减脂胶囊,服用后身体不适并紧急就医,导致财产和人身损害,多次向销售者崔某等人反馈情况并请求赔偿,但对方均置之不理。后市场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案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该线索。经鉴定,该减脂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2021年7月,公安机关以崔某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情况】该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服用该有毒有害减脂胶囊造成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遂根据李某的申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支持李某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2022年3月,县法院依法判决崔某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崔某向李某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减脂胶囊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32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规定,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检察官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人士需谨慎购买、服用减肥产品。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或举报,举报电话:检察服务中心:029-12309 

  通信地址:三原县南环路中段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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