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我的案子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我对再审判决不服,该怎么办呢?
检察官:你可以来检察院申请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审查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
一、申请监督条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申请监督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监督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监督的受理机关
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应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 监督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证照。如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等委托手续。
3. 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 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五、监督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七)复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