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检察官同志,之前法院在审理我的案件时,法官根本没开庭!我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吗?
检察官:当然可以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那些事吧
我们还是先来一起看看高检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吧!
山东某养殖中心诉某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审判程序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某养殖中心(以下简称某养殖中心)被其所在地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以违反村镇建设规划为由要求限期拆除。2019年5月9日,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鱼塘进行强制拆除,导致某养殖中心养殖的水产品全部散逸至公共河道,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2020年3月13日,某养殖中心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区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其补正起诉材料。
2020年3月27日,某养殖中心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法院尽快对某养殖中心的起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于当日决定对某养殖中心的起诉予以立案。
检察官: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法律规定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下列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官特别提醒(划重点):当事人依照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温馨提示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 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 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
(1)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