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32853690 检察服务中心电话:029-32272000
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发布时间: 2021-03-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