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在陵前镇举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听证会,对县司法局拟对两名涉罪人员适用社区矫正措施调查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意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县司法局、公安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两名涉罪人员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有关条件。判决作出前,三原县人民法院委托县司法局依法对被告人的个人表现情况、社会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听证会上,镇司法所人员汇报了调查评估情况,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派出所出具了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所在村组村民反映被告日常表现良好。听证员就案件相关问题向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提问,经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两名涉罪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