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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上半年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2-07-29

  2022年上半年,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检察人员“逢问必录”的自觉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情况向社会公布: 

  2022年上半年全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6件,填报工作实现每月报告常态化,填报内容均为过问、了解情况,没有“插手、干预、不当交往”等情形。 

  下一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逢问必录”,不折不扣地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加强学习、警示通报、领导示范、督导检查、约谈提醒等方式,推动“三个规定”填报更好落实,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加大宣传、督察、公开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各级领导干部做到 

  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三)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四)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五)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六)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的予以拒绝。 

全体政法干警做到 

  (一)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不说情打招呼,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泄露政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三)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四)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五)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六)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广大群众做到 

  (一)不请托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 

  (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广大干部群众、每一位政法干警的责任和义务。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政法干警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每一位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让不请托、不打探、不违规干预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成为每个人的行动自觉,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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