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等十人恶势力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宣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院指控罪名全部成立,本案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方某某等十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系由最先移送审查起诉的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中发现线索,我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最终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办成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同时,该案也是秦都辖区首例行业领域的涉恶案件。我院办案团队在办理案件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秉持客观公正理念,依法准确认定。
一、准确理解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
“打早打小”要求对黑恶势力及早打击,尤其是对恶势力犯罪要及早打击,防止其坐大成势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打准打实”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
在办案中,我院办案团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准确把握恶势力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对有明显纠集者,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侦查机关前期只查明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也未标注恶势力。
我院办案团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先后补充证据材料8卷,揪出了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的幕后主犯方某某。同时依法追捕追诉漏犯4名,追诉漏罪1宗,并查清了主犯方某某在幕后指使黄某某等人实施一系列的违法活动。最终,依法认定本案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
同时,对最终查明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情节,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不予认定。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诉前引导职能
本案办案初期,我院从朱某某强迫交易一案中发现朱某某背后还有人曾使用对讲机对其进行幕后指使,同时发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薛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与本案可能具有内在关联。我院办案团队多次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一起研讨案情、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共给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建议90条,引导侦查机关不仅全力抓捕涉案人员,而且深挖彻查,及时进行案件串并,将薛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与朱某某强迫交易案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同时对团伙成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进行深挖,并重点调取了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组织关系、多起犯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证据,从而为后续的批捕、起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察微析疑,攻坚克难,全面指控与证明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团队成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办案。我院办案团队多次进行案件讨论,对案件定性、犯罪事实的认定、涉案10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研判,最终形成了长达56000余字的案件审查报告。经过全面审查,最终查明: 2018年以来,以被告人方某某为纠集者,其他成员包括被告人黄某某等共15人的恶势力(其中5人已被行政处罚),在秦都区建筑工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及恶势力的认定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点围绕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论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某等十五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四、建章立制,综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我院办案团队就本案恶势力犯罪形成、发展的原因、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并会同公安、住建部门针对辖区建筑行业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座谈,通过《检察建议书》的方式,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向其提出加强完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建章立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