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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能动履职 保护“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4-07-29

  “我就不明白了,我们农民工这么辛苦在工地干活,死了连工伤都认定不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六旬老人张某某在和办案检察官交谈时,他眼中含泪,无奈的控诉。 

  “您放心,我们一定会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随即答复。 

    

  走访调查 

  今年以来,秦都区检察院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对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某部门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行政判决义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遂依职权进行立案监督。 

  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卷宗并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张某某口中的死者,是他的妻子佘某华。 

  经了解,2021年9月,家住四川的佘某华到咸阳高新区某建设项目工地干活,岗位为钢筋工。2022年3月9日11时45分,她下班后乘坐付某举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刘某库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使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时年53岁。 

  交警部门2022年3月作出《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库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举负次要责任,佘某华无事故责任。 

  2023年2月,张某某向相关部门提交佘某华工伤认定申请,随后,该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佘某华受到伤害为交通事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规定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张某某将该部门起诉至法院,诉请依法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佘某华为工伤。 

  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某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对原告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就佘某华是否构成工伤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作出认定。 

    

  能动履职 

  在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该部门在判决生效后还未履行行政判决义务。张某某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仅仅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就不予认定工伤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了解情况后,秦都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座谈沟通,就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的理解和法律适用进行释法说理。 

  “我们支持法院的判决!”通过座谈,使该部门明确应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应当尽快受理并就佘某华是否构成工伤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作出认定。 

  2024年1月该部门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对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 

    

  推动治理 

  案结了,但检察机关履职并未就此止步。2024年2月,秦都区检察院依法向该部门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办理工伤保险认定案件时,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规范办案,维护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和政府公信力。 

  该部门对照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逐条进行研读,表示今后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申请人主体适合、认定资料齐全先受理再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两年多了,如果不是你们的帮助,连工伤都不能认定,这下她可以安心了!”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张某某激动地在电话中向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说。 

  办案检察官表示,保护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合法权益,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协助弱势群体化解更多实质性行政争议问题,传递检察为民温度和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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