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社会公众越来越关心的话题,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之一。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持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2021年至今共办理各类涉食品药品案件8件20人。
案例回顾
案例1: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小区出租房为掩护,利用其公司员工身份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等,在各大平台开设20多家网店,销售带有非法添加物的男性保健食品等。案发后,现场查获33万余元含有非法添加物的涉案产品。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2:张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任何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多个微信账号在微信平台违规发布有关治疗糖尿病的药丸广告,多次向他人销售该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282万余元。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3.6万元。
法条速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将继续能动履职,担当作为
不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以检察“365”守护百姓“315”
让广大消费者
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