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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判刑没商量

发布时间: 2022-04-13

  “我没想到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这是一位被告人的哭诉。

  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1年10月9日,屈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的路上与同方向楚某某驾驶的共享自行车相擦挂,致楚某某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事故现场。屈某某在供述中多次提到“我当时就想着是电动车把骑自行车的人撞了,根本没想到撞死人,我想着他只是摔倒了没啥大事,所以我就离开了,没想到,哎……”。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提倡绿色环保出行、低碳经济生活,电动车应运而生,在城市辖区各条道路上,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十几岁的孩子,男女老少似乎都可以成为驾驶员,许多人安全意识淡漠,交通守法观念缺乏,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抢上快车道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埋下了很多的安全隐患。

  检察官提醒:为了方便出行选择电动车没有错,但是作为交通道路上一份子,无论驾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旦悲剧发生,根据法律规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方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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