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凌晨3、4点时段,穿着其事先准备好的印有“秦都环卫”的工作服并携带大扫把、自制的钢筋钩子等工具,驾驶一辆红色新世纪牌三轮摩托车窜至事先踩点好的预备盗窃地点,假扮成正在清扫的环卫工,使用钢筋钩子将小区( 市场)门口、人行道等位置的窨井盖挑钩翘起,搬运至其三轮摩托车内用棉被覆盖后逃离现场。盗窃窨井盖涉及地点多为吴家堡半坡、金桥十字、安居三村、玉泉路、珠泉路、二毛小区北门、泉北市场、泉北二巷、泉北三巷、秦皇北路、联盟二路、联盟三路、便民路、勤俭路、毕塬西路、民生路、新兴路等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处,共计盗得窨井盖83个。后马某某将盗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南上召村被告人王某某所开设的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内,或按堆、或以每个井盖10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或以称重的方式进行变卖,所得赃款3000余元已挥霍。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马某某拉到其公司售卖的窨井盖系电力、广播电视、公用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变卖。2020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夜巡民警抓获马某某时从其红色新世纪牌三轮车内扣押被盗窨井盖20个,案发后被盗单位已领走。截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暂未接到因窨井盖缺失而致人重伤、死亡及车辆倾覆、毁坏等方面的报警。2020年9月27日,经咸阳市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马某某盗窃的83个窨井盖总值为25251元。
侦查阶段
该案系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来陕西省首例进入刑事阶段的盗窃窨井盖案件。案件侦查之初,公安机关面临对案件如何认定罪名的问题并曾就本案涉及被盗窨井盖的价值是否影响将来认定盗窃罪产生过疑问,秦都检察院在介入案件后及时按照《意见》中涉及到的事实及证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先重点固定本案具体被盗地点,即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并建议公安机关可将本案涉及被盗窨井盖的价值作为将来的一个量刑情节在后期进行补充鉴定。本案在审查逮捕环节,该院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一起多次盗窃窨井盖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本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坚持深挖彻查,发现马明兴在多次盗窃窨井盖后将其销往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某处,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在批捕马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漏犯王某某的继续侦查提纲。
审查起诉阶段
秦都检察院经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全面严格审查,认为现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扣押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案情紧密关联,足以证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根据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意见》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排除适用上述罪名外,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作出规定。所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废品回收的个体从业人员,在自己开设的公司内负责验货、商谈价格等具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其从业经历和本案的物证、书证、言辞证据等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明知马某某向其出卖的是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的窨井盖而仍然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同时,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该院依法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并逐一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沟通,详细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确保宽严有据。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庭审理阶段
为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庭审的法律效果,庭前该院与秦都法院进行了并案开庭审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由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案件在秦都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并重点对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不持异议,庭审仅持续了约1个小时便结束。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020年11月2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2020)陕04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全部成立,并采纳该院精准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庭审现场
指导意义
一是本案是陕西省自《意见》实施以来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盗窃窨井盖案件。案发地涉及全咸阳市市区,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介入案件后及时按照《意见》中涉及到的事实及证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在审查逮捕环节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做到证据及时补充完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同时坚持深挖彻查,追捕追诉漏犯漏罪。并与法院及时进行了并案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将《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形成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合力。
二是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司法理念,尊重被告人意愿并给予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同时,该院发挥了辩护律师的作用,保障其充分参与认罪认罚协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依法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并详细阐明精准量刑的理由和依据,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三是落实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是今年省院、市院对重点部门进行考核的重点工作之一。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和被盗城市设施的所在监管单位提出意见,促进进行堵漏建制、有效监管,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