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是我院办理的第一起恶势力案件,以商某某为首的11名被告人,长期盘踞在咸阳市礼泉县境内,实施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诉讼过程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以犯罪嫌疑人商某某等11人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1日交由我院办理。
我院受理后,全面审查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经退回补充侦查,充分研究、讨论后,认为本案的证据情况仍无法达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最终以恶势力团伙犯罪于2019年4月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9年5月2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除对涉及强奸罪不公开审理外,对该恶势力团伙涉及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了公开庭审,这是我院首例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案件。2019年6月2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11名被告人为恶势力团伙,本院全部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15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3年6个月,成功打响了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枪。
指导意义
一、精准定性,不“降格”不“拔高”,确保“打准、打狠”。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商某某等11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经本院严格审查发现,本案犯罪活动实施时从2007年至2015年,时间跨度大,商某某纠集的成员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成员参与,期间有人离开,又有新人加入。从最终查明的证据情况看,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尚达不到《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犯罪集团所要求的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团伙这一特征。但商某某长期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从2007年至2015年实施了10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6个罪名,其长期盘踞于礼泉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规定,应该定性为恶势力团伙。同时我们结合该团伙成员长期作案的特点,以及部分成员把持基层政权的情况,认为对该团伙成员应重点打击,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而既保证了案件的办理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又保证了对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效果。
2、深挖彻查,既“治标”也“治本”,确保“打深、打透”。
在严格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的同时,注重深挖案件背后的问题。经审查发现本案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商某某多年前的犯罪行为一直未得到处理;二是部分被告人在具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仍然被选举为村干部;三是本案中有五名被告人为村干部、人大代表。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共发出线索移送函6份、检察建议书1份。相关单位收到问题线索和建议书后,及时开展了调查,对恶势力背后问题进行深挖,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并书面向我院回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认真做好选举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