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以被告人方某某为纠集者,其他成员包括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薛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冯某某、王某丙、荣某某(后5人均已行政处罚)共15人的恶势力,在秦都区建筑工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01强迫交易罪
(1)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与朱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某某镇某甲工地,阻拦咸阳市某甲公司进场安装塔吊时使用自带的吊车长达六小时之余。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扬言砸毁该公司自带的吊车。某甲公司负责人高某某被迫接受使用朱某某指定的吊车,安装四台塔吊,先后共支付10000元费用,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
(2) 2018年9月28日、29日,被害人康某某驾驶吊车进驻某甲工地进行打桩施工时,先后两次被阻拦进场,被害人康某某被迫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朱某某,后以每次进场施工支付180元“管理费”的方式,才顺利进场施工,被害人康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朱某某支付“管理费”共计4940元。
02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11月6日14时许,在咸阳市秦都区某某镇某乙工地,杨某某的吊车被某乙公司租用正在施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将该情况电话汇报给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以该吊车非某丙公司吊车为由,通过黄某某的电话指派工地治安室苏某某等人将该吊车玻璃砸毁,被告人苏某某随即带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范某某前往吊车施工现场,王某甲手持棒球棍将吊车玻璃砸毁( 损毁价值1743元)。
03寻衅滋事罪
2018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电话纠集、指使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前往某乙工地殴打、“教训” 某乙公司生产经理解某某,经薛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辆宝马车,载被告人张某某、代某某及另一不明身份男子前往某乙工地,被告人黄某某受方某某指使,在某乙工地给张某某等人指认解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及另一不明身份男子前往工地,用安全帽在解某某脸上殴打,并对解某某拳打脚踢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后乘坐苏某某所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04故意伤害罪
2017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与他人殴打被害人王某丁,致王某丁轻伤二级。
05其他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1) 2018年10月19日,许某甲、许某乙、冯某某、王某丙、荣某某在方某某、黄某某的指使下,在某乙工地挡停他人机械施工,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秩序,后许某甲被行政拘留20日,许某乙、冯某某、王某丙、荣某某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2) 2018年11月22日,黄某某在方某某的指使下,在某乙工地阻挡他人机械施工,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秩序。后黄某某因前后三次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
【指控与证明犯罪】:
侦查阶段
该案系由最先到案的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中发现线索,朱某某背后还有人曾使用对讲机对其进行幕后指使,这与高新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另外人员薛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可能具有内在关联。由于该犯罪团伙反侦查能力较强,多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是化名、别名,且案发后便更换了联系方式,查明身份成了首要难题。秦都检察院多次提前介入,与高新分局一起研讨案情、制定周密的侦查方案,在后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共给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建议90条,引导抓捕涉案人员、及时进行案件串并,将薛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与朱某某强迫交易案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团伙成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进行深挖,并重点调取了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组织关系、多起犯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证据。
我院提前介入与高新分局一起研讨案情
审查起诉阶段
秦都检察院办案团队紧紧围绕“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严格依法办案,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先后补充证据材料8卷,揪出了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的幕后主犯方某某。同时,依法追捕追诉漏犯4名,追诉漏罪1宗,并查清了主犯方某某在幕后指使黄某某等人实施一系列的违法活动,最终形成了长达56000余字的案件审查报告。2019年10月31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方某某等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庭审阶段
2020年1月 14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及恶势力的认定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
庭审现场
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伟民宣读起诉书
法庭辩论阶段
控辩双方重点围绕本案是否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秦都检察院认为:本案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员共计15人,且纠集者均为被告人方某某,符合“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认定标准;方某某等人于2018年一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次,且都是发生在秦都区建筑行业,符合“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方某某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次,黄某某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次,符合“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标准;方某某等人其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引起了融创中央学府建筑工地、融创观澜壹号建筑工地不同程度的秩序混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了影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全部成立,本案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方某某等十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建议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一整治”工作要求,秦都检察院就方某某等十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发展的原因、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并会同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深入辖区建筑工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针对辖区建筑行业监管问题专门进行了沟通、座谈。后通过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向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剖析问题根源、完善日常监管和行业乱象整治的检察建议。两家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专门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问题整治工作部署会,针对检察建议进行逐项分析,制定问题交办清单和整改方案,并在辖区开展了建筑行业乱象整治专项行动,联合多家相关单位、部门加强了监管机制建设,探索建筑工地从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全过程监管,实现无缝对接,防止出现管理盲区,进一步建立预防和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长效机制。
深入辖区建筑工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
我院与咸阳高新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进行座谈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与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方联动,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极大净化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环境,有效实现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有力推动了社会综合治理。
指导意义
该案系由最先移送审查起诉的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中发现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最终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办成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同时、该案也是我辖区首例行业领域的涉恶案件。
(一)准确理解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
“打早打小”要求对黑恶势力及早打击、尤其是对恶势力犯罪要及早打击,防止其坐大成势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打准打实” 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要紧紧围绕“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做到不枉不纵。要准确把握恶势力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对有明显纠集者、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诉前引导职能
针对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违法犯罪线索庞杂,法律定性疑难复杂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主动介入侦查,通过实地阅卷旁听,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消除与侦查人员认识分歧,帮助调整侦查思路,明确侦查重点,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引导取证,坚持问题意识,突出引导实质化,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为精准指控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章立制,综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应当就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发展的原因、特点进行分析、总结,然后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向有关行业部门提出加强完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完善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净化行业市场环境,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