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各地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秦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田某某等8人(其中6人为未成年人,2人为成年人,核心成员为未成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案件时,严格落实意见规定,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严守认定黑恶势力犯罪“不拔高、不凑数”的原则,未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以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秦都区法院最终以一般共同犯罪作出判决。针对此案的办理,秦都区检察院专门开展了未成人涉恶案件调研分析,以期通过发现、分析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涉恶犯罪的对策,以建立法治教育长效和联动机制。
一、田某某等人抢劫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以未成年田某某为核心成员,全部成员文化素质较低。文化水平均在初中以下,在义务教育阶段即辍学,且辍学后家庭监护存在缺位,混迹于网吧、ktv等场所,无固定收入来源。案涉8名被告人,其中6名为未成年人,最小的王某某15周岁,参与犯罪的虽有2名是成年人,但田某某为组织者,犯罪所得赃款也由田某某保管、使用。

(二)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违法及犯罪行为以取财为目的,均为简单的暴力犯罪。田某某辍学后,因年纪尚小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来源,爱好上网、唱歌、喝酒,便拉拢韩某某等人向在校的学生要钱,以帮忙打架的方式赚取费用实施违法行为。团伙组织时间持续较短且人员不固定,多为“临时合作”,单纯就是以取财为目的,表现出好逸恶劳的偏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未将本案认定为涉恶犯罪
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的理由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等8人自2016年以来连续作案多起,已形成一股影响校园周边安全的恶势力团伙。而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公安机关查证了2016年至2017年夏天、2019年3月25日-4月1日田某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并未调取到2017年夏天至2018年间,田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在校园周边欺凌弱小、对校园周边的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证据,无连续性。公安机关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中因田某某等人在作案时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在前后一周时间内实施的伙同在校学生教训其他学生索取报酬、强拿硬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以及殴打他人的行为,因索要财物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其他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按照犯罪处理;且本案中田某某等人于2019年实施的部分列罪的犯罪对象固定、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前后仅仅一周时间、尚不足以造成恶劣影响,不符合认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件,故多起违法犯罪事实中仅有2起能够认定为犯罪行为,其余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且聚集在一起单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根据意见的规定,对未年成人认定恶势力时应当特别慎重,故将本案以一般共同犯罪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亦以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等人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田某某等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未成年人实施及参与犯罪
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及被拉拢卷入黑恶势力犯罪的建议
01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通过社会调查及成长轨迹来看,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法治意识淡薄,对自我价值产生认知偏差是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之一。家庭监护、教育缺失现象突出,留守、辍学、失学、闲散未成年人占大多数。因父母关系紧张、亲子关系紧张等原因造成的关爱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再加上青春期的叛逆,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管控不严,也是导致未年成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频繁出入的场所就是网吧、歌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而这些场所因为管理和监管常常存在漏洞,亦滋生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到各类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诱导的途径越来越多,易对其价值观造成扭曲。

02加强预防的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对其自身影响深远,尤其是黑恶势力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何减少乃至杜绝这种情况发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是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义务教育强制管控制。对于中小学生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顺利完成国家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要避免将所谓的有不良行为或这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生”“差学生”被边缘化,学校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加强对这些学生的挽救和教育,不能简单的一开了之或者建议转学。因为这些学生之间交叉感染严重,容易形成自己独立的不良圈子且容易被校外人员利用,为违法犯罪埋下隐患。要及早发现其与校外人员以及黑恶势力联系的倾向和征兆,最大限度地限制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事物,从源头上遏制。对留守儿童、寄宿儿童、外来务工子女要重点监护、管教,尽量减少因其无法融入新生活而误入歧途。

(2020年1月4日我院在万达广场开展“秦检朝阳 守护少年的你”大型普法宣传活动)
二是建立法治教育长效和联动机制,让法治观念引领未成年人依法前行。通过办案实践发现,法治意识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多数未成年人对其参与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行为认识不到已触犯了刑法,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而目前并未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学大纲,没有配备专门的法治老师,未常态化的进行法治教育。虽然现在学校聘请检察官为法治副校长,以法治进校园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但对于学校将法治课列入教学计划、常态化的开展法治教育而言,这中间的差异效果还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监护人、学校和检察机关等应进一步形成联动机制,加强配合协作,进一步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和法治教育,通过新媒体、线上+线下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意识,明确行为界线。

(2020年4月23日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钢走进辖区二印学校为同学们带来防疫法律第一课)
三是要加强德育教育不放松,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本案田某某等人呈现出好逸恶劳、恃强凌弱、不劳而获等错误的人生观,其他跟随者对自我价值产生认知偏差,是非观念淡漠,盲目跟从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和选择,未能树立起独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价值观。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能看出这样共性问题的存在,学校教育不应只看重成绩而忽视“德育”,两者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出德才兼备、懂得感恩和谦让、懂得付出和回报的有为青年。

(2020年12月4日“秦检朝阳”未检检察官在宪法宣传日带领咸阳市实验中学学生进行宪法宣誓)
四是加大对网络、社交软件等的管控力度,加强对网吧等特殊场合的综合治理。网络对未年成人的影响越来越大,未成年人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对社交软件等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对网络对未年成人造成负面的不良的影响。由于各种新媒体、APP的涌现,要求对未成年人注册社交软件账号实行实名注册,设置年龄下限,对未成年人注册信息进行掌控;要实行分级推送管理,及时删除各种涉黄涉暴等有害信息、不良游戏,净化网络空间;要实行网络游戏、视频等的严格审查和分级开放机制,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各种文化、娱乐等场所的清查和严格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违规上网、出入娱乐场所等。

(2020年12月1日“秦检朝阳”未检检察官在咸阳市秦都区建设路小学进行法治进校园课程中与学生们进行互动游戏)
新时代、新发展格局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是单一案件的办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被拉拢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问题更是秦都检察院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不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普法载体,创建法治微课堂、录制原创校园TV、开设女生课堂、家长课堂、普法进社区等等,已构建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预防宣传网络,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普法宣传新格局,将普法宣传由点到面升级到网,增强法治宣传的唯度、广度和有效性,不断持续强化、深入推进普法宣传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任重而道远,需全社会形成合力提出防治对策,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法治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