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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角度〡盗窃现金被当场发现是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发布时间: 2020-12-09

有 角 度,才 有 温 度

大家好,这里是秦都检察在线《检察官角度》,一起来关注本期观点:盗窃现金被当场发现是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例: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独自来到咸阳市秦都区某商场闲转,准备找机会伺机盗窃财物,当行至某美甲店内时,发现店主和雇员正在给顾客做美甲,陈某某趁机走到美甲店收银台处,将收银台下单肩包拉链拉开,将一沓现金装入自己口袋内准备离开。店主听到有拉链的声音,在陈某某即将走出店门时,店主让陈某某站住,但陈某某立即跑出店外逃离现场,店主在后追赶,后陈某某被店主等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现金。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对陈某某的行为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陈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陈某某盗窃的虽然是现金,也已经装入自己的口袋,但其在美甲店内实施盗窃,店主与雇员均在店内,在陈某某从收银台下包内盗窃时,店主已经听到包的拉链声音,已经发现自己的财物可能被盗,在陈某某还未离开盗窃现场时,店主就已经发现,此时被害人的财物还未完全脱离其控制,故应以犯罪未遂认定。

陈某某的行为应以犯罪既遂认定。本案盗窃的是现金,当犯罪嫌疑人将现金装入口袋时,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尚未走出店门就被店主察觉,但已经将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并且快速逃离现场,实际已经脱离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应当以犯罪既遂认定。

看来大家的意见有分歧,那就让我们来看看从检察官角度是如何评析呢?

检察官评析

检察官同意第二种观点。就小型财物而言,只要行为人将其置于个人专属领域,如将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因为财物一旦进入行为人的个人专属领域,在社会观念上就处于行为人的支配空间,排除了被害人的占有,基于人格权等缘故,被害人不可能没有障碍地取回财物。本案中,被盗物品是现金,属于种类物,当嫌疑人将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时,即与自己的现金发生混同,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普法小课堂: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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