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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6-06

  为了有力地惩罚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时,应当以什么为根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由谁来管理,既是目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惩罚性赔偿,按照学理上通行的理解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立法来看,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替代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特别是作为食品消费诉讼中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代位受直接侵害的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充足。从全国法院的裁判情况来看,大部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但有部分法院否认检察机关具有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请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是用以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被告受到较为严厉的经济处罚,增加其侵权的成本,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仅仅是赔礼道歉,既不利于惩治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又不利于不特定受害者的权利保护,无法彰显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提出诉讼的正当性,保障公益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 

  二、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 

  赔偿数额作为对于违法行为制裁、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具体体现,远高于违法收入又不至于落空的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才能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价值,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产生有效的威慑和惩戒。怎样合理计算与具体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直接影响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 

  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与私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相同,均适用《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该立法初衷是保护消费者个体权益,通常仅以单个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为计算基数,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金额通常也不大,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通常是以违法者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计算基数,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一般来说,在行为人经济承受能力的范围内,惩罚越重,威慑的效果越大。但是,当惩罚超过行为人可承担范围时,惩罚性赔偿金越多反而越会失去其威慑作用。如惩罚性赔偿金过高,诉讼请求即使被法院判决支持,违法者若无能力承担,也往往容易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建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标准酌定选择提出诉讼请求的裁量权力。如在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意、违法所得、损害程度等因素基础上,通过考量违法的恶意程度、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法行为获利情况、财产情况、受害人合理支出等因素,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至十倍之间酌情确定赔偿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提出诉讼请求,使惩罚性赔偿金落到实处,不能简单地依据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一提了之,要通过公益诉惩罚性赔偿,真正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请的惩罚性赔偿金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可避免会涉及赔偿金的归属管理和使用分配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对该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将赔偿金上缴国库,有的要求向检察机关支付,有的要求上缴公益诉讼财政专用账户,有待进一步统一。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利益亦应归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诉讼所获得赔偿款亦应归于消费公益领域,直接服务于消费领域公共利益。首先,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由法院、检察机关、财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研究,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制定出台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其次,建立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示制度。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请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公开宣告,让具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知晓并及时主张权利,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及时主张权利,弥补所受损失,真正发挥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作用。提出诉讼的检察机关还应当督促法院发布公告,告知受害人领取赔偿金的途径、方式等。再次,也可以将惩罚性赔偿金直接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设立的专门赔偿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账户,赔偿金专门用于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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