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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2-02-20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促使判决、裁定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涵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但是在实践中,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着诸多困难,致使检察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笔者以在民事执行监督中遭遇到的困难为视角,通过对困难的分析,提出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和意见。

一、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数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规范和办法。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启动程序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一般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申请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依职权发现;三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转办。其中当事人申请是案件主要来源,但公众知道有这个途径并且来申请监督的当事人较少,通过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的比例不高。而检法两家又缺少案件信息沟通平台,通过其他案件的办理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性较低。案源少,监督线索不能及时得到发现,这也是该项职能难以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监督权的约束力不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手段仅限于提出检察建议,但对于检察建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法官往往对检察建议不接受、不采纳,影响了监督的效果。此外,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主动性,而民事执行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一般通过当事人申诉、执法检查等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导致很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掌握。 

(三)专业水平不高。一方面,民行人员对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掌握上还不全面、不精准,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对法院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把握不准,存在不善监督、不敢监督;另一方面,执行中涉及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众多庞杂,且法规之间存在内容重复、相互否定的情形,这使民行人员在判断适用时把握不准,导致在监督法院执行活动中,也会因为自身专业知识不够精通致使监督不力。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完善机制的建议和意见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的正确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直接关系诉讼目的实现,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应建立完善以下机制:

(一)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告知制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对于执行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权知之甚少,执行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选择的救济路径有限。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协商建立机制,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执行违法活动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二)完善与法院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检、法两院沟通协调机制,保证监督的顺利开展。首先,双方定期召开民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解有关民事案件执行进展,逐步形成执行监督案件的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监督力度,保证监督质量。 其次要强化保障机制,确保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落到实处,检察建议送达法院后,杜绝人民法院对书面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敷衍推托等现象。以上问题,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联合发文等形式予以解决。

(三)完善民行检察人员的学习交流机制。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开展以熟悉执行程序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情形和条件等为前提,将民行干警安排到法院执行局学习锻炼,通过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熟悉各类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同时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培训,邀请专业人员授课指导,办案人员之间也可以开展学习、经验交流,有助于办案水平的提高。另外,也可以邀请法院有经验的执行人员进行小范围培训授课,学习他们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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