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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监督程序中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 2021-10-27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实施监督,既为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空间。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的情况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检察实践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民事审判监督案件中检察建议更具有全面性、广泛性和灵活性。其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督促审判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它赋予了审判机关快速自我纠正的机会,避免了繁复的诉讼环节,节省了司法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能。其制度设计与规则体系的设计是为了做强做大检察监督,更好的坚守、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民事审判监督案件中,刚性的抗诉再审程序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不利于司法主体责任承担意识的养成,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开展抗诉监督之外,寻求一种与抗诉互补的制度——检察建议的方式,其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中应将刚性的抗诉和柔性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结合起来,协调平衡,优势互补。

二、存在的问题:

()监督权的约束力不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普遍采取的是向审判机关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而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力量相对较弱的形式往往很难受到法院的重视,推诿、扯皮、延迟回复等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很难起到强有力的监督效果。“监督难”即削弱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监督效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放纵了违法行为。

()法院不支持、不配合时有发生。监督和被监督永远是对立面,而作为被监督的审判机关对待监督的思想和态度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深远影响。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刁难,阻挠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增加调卷门槛、拖延搪塞调卷等,致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工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违背检察建议设计的初衷。民事监督案件中的检察建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检察机关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兼顾公正与效率。而在实践过程中,因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存在出现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而启动抗诉程序的现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违背了检察建议设计的初衷,主要因为审判机关对此重视程度不够。

三、建议及解决对策

()对抵制的行为明确制裁措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应从立法上明确禁止抵制监督、排斥监督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情节和后果规定违法者应当的法律责任,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约束。

()检察建议先行,抗诉为后盾。抗诉和检察建议,虽同为法律监督纠错的有力措施,但抗诉是法律规定最明确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是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兼顾了效率。不同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发生在同级检察院与同级法院之间,是一种非诉讼、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故应优先适用检察建议,如若出现法院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时,符合抗诉条件时,应及时提出抗诉,以及时保证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说理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一种针对个案设置的纠错机制,以及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保证案件审理裁判上的公正、正确。经历了“了解事实——发现问题——追究责任——督促纠正”的每个环节。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程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及抗诉全面、规范,但其同样代表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因而更要严格审查。在书写检察建议的过程中,要求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客观、公正、准确、概况性强,要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提出建议所依据的法律要准确,逻辑结构要严谨,保证检察建议的含金量和采纳率。

()努力提高民事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既要提高专业知识储备量,还要不断学习监督方法和经验,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重点培养发现案件线索、办好监督案件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增强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办案技能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一批民事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探索形成体系化的监督范式。应充分认识类案监督对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的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建立专门的类案办案机制,从立案分案环节就对案件分类移送对应专办人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高校专家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与法院、律协有关单位开展类案交流,共同提高问题精准把握能力,积极探索改进监督措施的可操作性。

总之,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检察建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建议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审判机关可以不采纳监督意见,但应当充分论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释明。检察机关既要尊重诉讼规则,对私权利的干预保持抑谦性,又不能被打着“尊重诉讼规则”的幌子排斥检察监督的言行所迷惑,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供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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