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38169100 举报专用电话:029-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调研

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研究

发布时间: 2021-10-20

 

摘要: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全面解决脱贫问题后,我国乡村工作的重点转入了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便是新阶段新征程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而乡村生态振兴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关键词: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法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概括,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笔者看来,乡村振兴战略五个维度的总要求中“生态宜居”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简单来说,一个地方的环境条件制约着当地的经济发展,乡村的“天更蓝、水更绿”,才能有条件去实现产业兴旺乃至生活富裕。而要实现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一、乡村振兴战略概述

细化来看,乡村振兴战略分为七大内容,分别是:①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②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质量兴农之路。④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⑤传承发展提升农耕文明,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⑥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⑦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

如何稳步推进以上七大内容的实现,是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始终的,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始终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促进共同富裕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二要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就要统筹推进农村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部署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组织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的各项制度举措。三要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按照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的要求,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保障、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完备的制度政策体系。四要始终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五要顺应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和城乡关系变化趋势,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六要强化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就是说,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党中央有关乡村振兴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度化,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具体举措,将其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

二、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要实现乡村振兴就要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规律,从生态环境建设入手,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乡村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将宝贵的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生态产业强势,再把生态产业强势转化为丰厚的生态效益,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并进,以优美的乡村环境带动乡村其他领域的共同发展,更好更快的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时,我们必须正视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风险挑战,使生态文明成为乡村振兴的方向和动力,从而踏踏实实的走好中国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绿水青山既是我们的生态财富、自然财富,又是我们的经济财富、社会财富。推进好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为实现乡村振兴积蓄力量、攒足后劲。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曾强调,要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为我们在新发展阶段坚持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遵循。乡村作为我国重要的发展基数,“绿色家底”要比城市雄厚的多,所以我们更要抓紧用好绿色发展这一战略机遇,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乡村振兴的始终,因地制宜的将乡村生态价值发挥到最大,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乡村经济体系,使生态变成“摇钱树”、乡村成为“聚宝盆”,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生态振兴之路。

三、乡村生态振兴存在的现实问题

乡村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单一片面因素造成的,取决于多方面的影响。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便不再是单一封闭的落后环境,利益最大化的浪潮也从城市席卷到乡村,悄无声息的改变着原本绿意盎然的乡村生态环境。同时,乡村自身的粗狂式发展模式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环境问题的苗头,随着外在因素的不断累积和刺激也日益凸显。概括来讲,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共性问题:

(一)对乡村发展理念的思考不够全面长远,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意识淡薄。因此在设计乡村经济发展模式的时候,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为图一时的经济利益或政绩,片面的追求发展速度而忽略乡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本身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存在粗放式发展的弊端,在以前还不足以对乡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产业化、集成化趋势越来越普遍,在没有正确发展理念指引的时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一旦选错发展模式,就会成千上万倍的扩大粗放式发展的缺点,产生的生态毁坏效果是不可估量的。

(二)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硬件缺失,极大的降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乡村与城市相比,各方面条件限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先天性具有短板,比如污水废水处理设施、生产生活垃圾清运等,不解决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就无从谈起,毕竟生态环境保护硬件设施的齐备才能更好的确保乡村生态振兴的开展,人常说基础不牢靠地动天摇,再好的乡村生态振兴发展设想,没有环境保护硬件设施的保障都是无稽之谈。

(三)乡村生态环境污染源多种多样且相互交织,加剧乡村生态环境恶化。简单来说主要有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源以及农村生活污染源三种主要污染源,其中前两种污染源造成的危害更大更持续。比如工业污染源,由于城市对人居环境的追求日益提升,乡村就成了很多排放污染物较多的工厂首选之地,乡民们廉价的劳动力和落后的法治观念让工厂主们“为所欲为”,大多数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各种污染物,或者仅仅只是简单的处理,这些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乡村的生态环境几乎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再比如农业面源污染源,乡村产业由于专业知识和技术不过硬,很容易出现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过量使用乃至错误使用,以及部分养殖户对养殖垃圾的不当处理,导致大量污染物堆积,持续性的破坏乡村生态环境。还比如农村生活污染源,现在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城乡一体化,不仅仅是宏观上体制机制的一体化,微观上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也在逐渐一体化,大量有害的生活垃圾也在乡村成为“常客”,不仅仅破坏了优美的环境,更是危害到生态保护。这一系列的新旧污染源相互交织,导致乡村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已然成为危害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

(四)专门针对乡村特点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失,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一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存在偏向性,由于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制定了很多针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规章制度,却忽略了乡村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困境。不仅缺少专门针对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立法,也未构建起系统化的法治保障制度机制,比如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未详细规定破坏乡村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虽然近几年来各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了对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但是规定较少且趋向于原则化,导致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举措具体实行起来困难重重。我们目前面临的乡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就意味着更需要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去思考和完善,而且乡村生态环境问题不同于城市,不能简单的进行“套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保障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三农”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过20余部与“三农”相关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农业法为基础,以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亮点,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支持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但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所在,在乡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文明建设困难重重的情形下,有关这一方面的法治保障明显缺失,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要充分发挥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开好局、起好步。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而生态兴则“三农”兴,可以说“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乡村生态振兴,这就需要对乡村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填补乡村生态振兴方面的立法空白。在立法时要注重结合乡村生态环境现状,综合考虑乡村各项突出问题的特点,针对性的制定乡村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更为精细化的规范各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完善乡村生态法律法规体系。

(二)强化执法人员的生态法治素养,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执法规定,规范权力行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执法监督,把握好执法的功能和目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对破坏乡村生态环境的事零容忍、零懈怠,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突出问题,确保执法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推进全民生态文明守法,培育良好的乡村生态保护法治环境。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生态普法工作,特别是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加大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着力增强全民生态法治观念,形成全民知法守法的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的去遵守乡村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主动的去监督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凝聚力量共同保护乡村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我们要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时时刻刻都要牢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前提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顺利的实施,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要立足于新的发展阶段,牢记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在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乡村生态建设法律体系,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绿色法治保障,法治的健全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职务: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助理

作者联系方式:1519109385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