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南沅江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警方将其直接释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使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愈发激烈。关于罪错未成年人如果不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直接一放了之,不利于其改正,反而会有不利影响。最高检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机制。这一制度的提出既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符合时代特点,对罪错未成年人不再“一刀切”。
一、机制提出的背景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就如去年发生的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最近的陕西蓝田四名男生(两名11岁,两名12岁)在男厕所侵害13岁女生案件等,因此在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30名代表联名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但法律作为社会经验的总结,必须具备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尤其像涉及修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原则性条款,应慎之又慎。
纵观全球,也有不少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如美国、日本等,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单纯从结果方面进行考量。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注重预防,采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高检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就包括关于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这一制度的提出既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符合时代特点,对罪错未成年人不再“一刀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订草案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提出探索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机制。
二、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类
理论中,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罪错未成年人分成两大类:一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其中又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实践中,也有更细化的分类标准,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依托“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的专业优势,提出了分级标准,主要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为四级:第一级是犯罪行为;第二级是触法行为;第三级是一般违法行为;第四级是不良行为。
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指导,实践中的分类标准兼顾罪错未成年人年龄,主要参考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的分级标准来进行讨论。共划分为以下四级:
第一级是犯罪行为,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行为。
第二级是触法行为:指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不满16周岁实施的排除第一级之外的犯罪行为。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入室盗窃行为等。
第三级是一般违法行为:指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但是恶性尚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列举的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行为。
第四级是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不可为而成年人可为的行为以及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比如校园欺凌等。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不良行为。
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我们按年龄分为两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年龄段罪错未成年人对家庭依赖性较强,以家庭为主开展分级处遇较为适宜;
第二个区间: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接受过一定程度的义务教育,可以考虑多方面的分级处遇措施,如司法训诫、跟踪帮教、入学工读学校等。
三、分级处遇的措施
(一)不满12周岁罪错未成年人:根据此年龄区间罪错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可考虑以家庭为主的保护处分机制,如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监护人管教,司法机关可以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要求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会服务或接受心理矫治等,同时可以协调本地区关工委、妇联等部门介入开展跟踪帮教。
(二)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罪错未成年人:
1、对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同时可以进行帮教政策。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对触法行为严格监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此类罪错未成年人要严格监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认罪态度等方面,可利用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强制公益劳动等,同时在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官训诫,法治教育。可实施强制亲职教育,入学工读学校。可探索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来监管,如使用“电子脚铐”等设备,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管控系统等。实践中,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依托社工组织,开展了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跟踪帮教,落实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等措施。
3、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相关法律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治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开展社区公益服务,进行亲职教育,入学工读学校。可探索建立社会观护基地,给罪错未成年人安排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同时,结合临界教育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挽救、行为矫治、习惯养成等预防性工作。
4、对不良行为及时干预。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注重发现,及时干预。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结合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预防工作,普法宣传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改掉不良行为。
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能够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覆盖到所有需要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并上升到立法层面,用顶层设计来规范,以法治的力量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