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听证,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为了获取或证实某一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相关材料或意见,听取有关当事人或相关人意见、陈述的程序及其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预期和要求越来越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努力目标和工作要求。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依法、公开、公正为原则,明确了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为审查形式。与此同时,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开展了对各类检察工作听证的探索与尝试。目前,检察听证的类型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包括审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
一、深入推进检察听证制度的意义
检察听证制度的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一些疑难复杂、涉诉信访、社会影响面广、舆论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听证、评议,从而促成了群众意见的介入与表达,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在通过听证平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表达的过程中,既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意见和疑虑,使得社会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也让评议决定能更好地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听证制度也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从而进一步保障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制约检察听证制度发展的几个问题
检察听证制度虽然已经在各类检察业务中广泛开展和适用,但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一)听证程序尚不规范。目前,检察听证制度在立法上尚没有正式的依据,公开听证案件的范围、标准、程序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人民群众既难以全面参与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来,也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活动时的有序性,这不但有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初衷,也难以实现司法改革创新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同时听证员的选择尚未形成机制,难以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要求。
(二)硬件配套设施有待加强。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听证室尚在规划中,一些已建成的听证室存在先进技术设备应用不多等问题,存在受众面较小,传播不及时,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科技强检的要求,工作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听证存在形式化倾向。大部分的听证案件都集中在拟不起诉、民事诉讼监督、刑事申诉和单独申请司法救助等案件,有的听证案件案情简单,有的案件矛盾基本化解或争议性不大,导致听证更像是走过场,为听证而听证,未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
三、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对策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检察听证制度还有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提高认识,把检察听证制度落到实处。把落实检察听证制度不但要作为一项检察工作来做,更要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做,充分认识到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要克服畏难情绪,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公开听证的意义。同时可以将公开听证列为检察官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激励检察官主动开展听证工作。
(二)建章立制,形成检察听证长效机制。各类检察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听证实施细则,对公开听证范围和条件、方式和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同时依托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公开听证邀请函、公开听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会场纪律等系列规则,让公开听证更专业、更规范、更公开透明。完善联络机制,对适合听证的案件及时调度、及时汇总、及时上报;健全审核机制,对上报的听证案件,由对口业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层层汇报审批;建立考核机制,增强公开听证工作的责任感,确保每一起听证案件都能取得实效。建立公开听证人员库,在兼顾广泛性的同时更加侧重听证员的法律专业性,确保听证的公正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三)科技强检,让智慧检务工作大有可为。按照上级院要求,全力加快听证室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完善智慧检务建设网络,积极推进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应用,依托云平台、互联网+、5G技术等,使听证由线下转变到线上的新模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利用新媒体平台,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听证会,让更多人民群众通过网络“零距离”地了解检察工作,也让公开听证成为普法课堂,让释法说理范围更广泛、效果更明显。
(四)围绕重点,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要将公开听证重点围绕在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发挥公开听证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优势,从而避免听证形式化,真正将听证制度上升到检察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引领社会发展进步、促进社会治理的高度去认识,做到公开听证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