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李伟民 袁翠
「内容摘要」目前,针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成为社会关注与司法惩治的重点,引起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性安全、身心健康和性侵害防范的高度重视。因性侵害案件本身的隐蔽性,加上被害人年幼等导致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大、客观性证据比较单薄等,因此在取证程序和方法、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对司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又要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应将性侵害防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使中小学新侵害防治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全社会构建和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预防机制,预防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 证据 预防 保护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性侵犯未年成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儿童性侵案,不断出现在新闻媒体报道和人们的视野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据2019年3月发布的《“女童保护”2018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方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监测报道性侵犯案例共317起,涉及未成年人受害人超过750人,在750名受害人中,14岁以下的比例为80%;14-18岁的比例为10.4%,另外9.60%的受害人表述为“未成年人”或者“儿童”,但无详细年龄「1」。这还仅仅是公开报道的案例,并不等同于全面性侵未成年人案例总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且此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言词证据不稳定、客观证据少、被害人年纪小等特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如何辨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笔者将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及问题、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和把握以及预防机制三个方面谈谈个人的想法,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不枉不纵,更好的落实未成年人的
权益保护。
一、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及问题
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性侵害未年成人犯罪案件由于起本身具有隐私性、证据不易收集、被害人年幼等特点,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客观证据少、物证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等特点。在言词证据方面,表现为证据之间矛盾突出,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各说一词,呈现“一对一”的证据状况;客观性证据方面,部分性侵案件证据因被害人未能在第一时间报案而导致客观性证据不复存在。
(一)、证据收集难度大,证据相对单一
1、客观性证据无法及时提取、保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幼、认知受限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往往不能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友,导致未能及时报案,延误了侦查取证的时机,案发现场遭到破坏,性侵的痕迹、分泌物等已灭失,相关的鉴定意见无法作出。部分监护人在得知其孩子被猥亵后,出于保护隐私、羞耻等心理也未能及时报案,导致有些案件无法第一时间取得客观性证据。
2、主观证据中直接证据少。性侵害犯罪由于具有隐蔽性,作案时不易被第三人发现。此类案件往往除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外,往往很难有目击者提供证人证言等直接言辞证据。
3、言词证据出现反复,复杂多变。首先,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认知能力和记忆力不能达到成年人的水平,部门表达不清。有些被害人由于报案时间较晚或者遭受性侵害持续时间较长,被害人对案犯的前后情况可能存在记忆不清、前后错乱等,其陈述往往存在漏洞和缺陷。其次,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易受其父母或者他人影响,尤其是年幼的儿童,在案发后向其父母陈述时,由于父母的情绪、压力等会通过反复询问和回答来加深儿童对事件描述的印象,往往影响了儿童对案件本身经过的陈述而出现“成人化”的现象,就可能存在与事实出入的情况,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不高,对证据的审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容易出现反复。性侵案件的隐蔽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不认罪或者先供后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于律师的介入或者其他人员的挑唆,往往会规避法律规定或者避重就轻,出现翻供的情况,而司法实践中翻供或者坚持无罪辩解的情况占了大多数,对证据的把握和准确的指控犯罪带来了难度。
(二)、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询问方法、方式及侦查人员不规范。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年龄较小、心理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干扰等,结合其心智发育特点,询问时应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方法,需要掌握一定的询问及心理疏导等技巧,且为了更好保护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在询问时应当以女性侦查员询问为主,而在司法实践中,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虽然有女民警在场,但由于在基层民警配置中女性侦查员占了很少的比例,询问时还是以男性侦查员为询问主体,笔者认为这不利于对儿童的保护以及对案件更全面的把握。
2、未能全面有效贯彻“一次询问”原则。为了保护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免受因反复询问造成的“二次伤害”,我院同辖区公安机关共同会签了,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我辖区内公安机关未成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或者专门的人员,案发后被害人一般都选择到案发地的派出所报案,由于受到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接待民警的职责以及责任心、案件情况的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在第一次询问时往往不能全面的进行询问,也未能通知检察官及时介入,导致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案件移交给其他的侦查人员,就需要再次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而且可能是不同的侦查人员进行询问,也就是
说,一般情况下,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至少需要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询问两次。在意见未签订之前,有的强奸案件甚至询问达到3次以上,多次询问被害人被性侵的细节,被害人多次回忆,造成了他们心理和精神上的痛苦。
3、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未能做到对每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性侵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反复的问题较为常见,尤其对一些现场没有留有痕迹和体液等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到被关押后,前后经历较大的思想波动在加上律师介入等,容易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在未被羁押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尚能够如实交代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所以,在未被羁押前的笔录至关重要。而有的案件没有在第一次、第二次等在未被羁押前完整的同步讯问、询问视频,有的只有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再加上被害人及关键性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失,不但导致了在以后诉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后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还导致了对被害人需要进行二次询问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未被羁押前的同步录音录像采集必不可少,这样才能降低诉讼风险、增强指控力度,更有力的打击此类犯罪。
二、对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把握
在办理性侵未年成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及结合未成年人被害人本身的特点和言词证据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和把握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比如,在被告人零口供、仅有年幼的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和认定被害人的陈述?如何加强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儿童的作证能力、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如何采信?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等等这些问题。应明确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思路和把握的方向。
(一)、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
如之前所述,在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经常遇到嫌疑人零口供或者认罪后又翻供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从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来展开,所以被害人的陈述越详细越好,有些细节问题非被害人亲历而不可知,关于细节的陈述可信度非常高,同时,还要看被害人以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有无矛盾,如果嫌疑人提出被害人家属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无论是检察官和法官,都应该坚持自己的内心确信,在排除了家属诬告陷害等情况后,应该确信被害人陈述的合乎其逻辑和心智发展水平的陈述是真实的。在结合考察家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二)、增加品格证据的收集。建议侦查机关针对疑难案件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进行科学细致的人格甄别和心理评估,以此辅助判断当事人的性观念、行为偏好和生活习惯,并将其人格甄别的结论运用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
三、普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加强部门联动,构建全方位的预防体系
(一)、构建和完善全方位综合预防机制,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
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性侵害防治教育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教育比较少。从司法实践来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最显著的特征便是熟人作案。家庭、学校对性侵害防治教育的缺失,以致于很多中小学生不知道什么是“性侵害”,与未成年人认识的熟人通常会通过“做游戏”、“看病”等名义实施性侵犯,未成年人对于熟人没有防备心理,在加上对性侵犯没有认识,意识不到熟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性侵犯,以致于当被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出现染上疾病甚至怀孕、心理、精神异常等现象时才案发,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影响,所以,对中小学生进行性侵害防治教育必要而紧迫。
1、建议将性侵害防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计划。呼吁将性教育提前,不再谈性色变,早一点进行性教育,就是早一点预防孩子们不受侵害,从正确普及性知识、防范性侵害开始,让孩子从小就正视性,对性有正确的认知,了解什么是性,什么是性侵害,怎样防范性侵害等等。
2、提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能力,加强家庭保护力度,提高监护人防范性侵害的警觉意识和发现意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监护人面对孩子提出的关于性的问题往往因为尴尬而回避,无视孩子的性心理发展规律,不仅满足不了孩子的好奇心,还会增加孩子对性的疑惑,如果孩子通过不健康的途径获取了相关知识而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孩子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如果进行了性行为,后果就不堪设想。所以,家长首先应该调整好心态、学习性教育知识,然后正确给孩子灌输性知识,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同时也要敢于对此类行为发声,避免再次受到侵害。同时,监护人一定要有警觉的防范意识,一旦发现有被性侵迹象,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以利于及时取证和案件的侦破,防止再次发生也防止他人遭受犯罪嫌疑人的侵害。
3、检校共建、多部门联动,持续深入开展特殊预防。(1)检察机关要延伸办案智能,严格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要求,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对案件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坚持到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巡讲,传授未成年人安全与自我保护技能,预防犯罪,预防性侵害。(2)联合区教育局和区妇联,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儿童年幼的特点,以幼儿园及小学一、二年级为重点教育对象,组织有经验的心理老师,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教育课程。区妇联通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妇女之家等,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防范意识,提升家庭预防效果,区妇联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被疑似性侵或者虐待的,第一时间启动预警机制,向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妇联要加强对留守、流动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特别关注留守儿童,给予结对帮扶关爱,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3)借助社区、立足社区,和社区工作者达成共识,启动预警机制,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整合起来,在社区内形成合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积极推进各地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提升义务报告人的报告意识和能力
笔者在办理一起猥亵案件时,被害人在案发当天由亲属带去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但当天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在三天后才报警,导致本案的关键证据——犯罪嫌疑人实施猥亵后遗留在被害人身上及案发现场的精液灭失,无法提取、鉴定,提高了指控犯罪和量刑的难度。如果,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那么在体检时的医务人员就能第一时间报告,侦查人员及时介入的话对取证工作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第一道关口,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渠道才能及时干预,动员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的需向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该制度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和减少未年成人被性侵、虐待的重要手段。“暴力也发生在一些儿童应该安全的地方,比如家里、学校和社区。越来越多的暴力发生在网上「2」。”因此,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后处理能力不足、其本人或者亲属未能及时报案的情况,建议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进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及儿童权益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未年成人免受性侵害及虐待,促使该类案件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对此类犯罪案件予以有力的打击。
(三)在性侵害未年成人案件中建立从业禁止制度
近几年来,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等老师或者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据《女童保护》统计,317起案例中,发生在学校(含培训机构、托管中心)的72起,占比35.39%;统计的210起熟人性侵害案例,师生关系案例71起,占比33.80%,比例最高「3」。由此可见,在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中,有必要对教师等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进行重点防控,而从业禁止制度中的预防本位就可以起到特殊的预防作用。从媒体报道和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分析出,大部分性侵者往往容易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年幼的儿童产生某种特殊的嗜好,一旦实施了性侵行为后很难指控自己,反复作案的几率高,即使判了刑罚在其刑满释放后,如果其继续从事任教、培训等活动,依然为其再次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单纯的科处刑罚难以实现对性侵者的防控,对性侵害行为的预防才是更为有效的防控方式,从源头上说,从业禁止制度可以剥夺犯罪者的教师等职务便利条件,从而最大程度上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实现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
(四)完善对性侵害未年成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司法救助和保护制度。
性侵害案件中的未年成被害人年龄尚小,犯罪行为除了会造成身体上伤害之外,往往也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尤其是年幼的儿童。儿童性侵害对儿童即时的与长期的影响受到社会文化、披露机制、性教育、父母的支持、创伤的交互影响和个体应对策略等因素的调节「4」所以,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除了对加害人严厉予以打击惩罚外,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同样重要。
(1)要强化司法保护,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一是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对保护,避免因侦查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被害人隐私的泄露。二是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要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要坚持和推广“一站式”讯问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及时通知检察官共同参与制定询问提纲,必要时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询问时尽可能细致全面,避免因多次询问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2)为未年成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司法救助。性侵害往往会给未成年人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要根据案件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对有需要的未年成被害人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消除或者减少性侵害案件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要探索同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公益组织、志愿团队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对其进行专业的的心理援助及一体化综合性的服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因性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及心理影响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应探索和完善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在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上尽量简化,加快审批,让其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
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不容忽视,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对他们进行更温暖、有力的保护,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在我国性观念整体上仍然出于保守性的社会大环境下,家庭、学校教育都缺乏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和性侵害防治教育,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和防范性侵害的教育显得必要而迫切,要惩罚并举。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未年成被害人,不是只靠家庭、学校或者一个组织就能完成的,需要在社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网络,同时需要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让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女童保护.2028性侵犯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害教育调查报告,微信公众号nvtongbaohu,2019-03-02。
「2」《联合国统计:全球每10个女孩中就有一个曾被性侵》。
「3」女童保护.2028性侵犯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害教育调查报告,微信公众号nvtongbaohu,2019-03-02。
「4」庞晓华 黄艳 《儿童性侵犯对受害者的影响及调节因素》,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