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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 2019-11-15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毛妮  朱艺楠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中国当前此类犯罪现状入手,总结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增强预防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预防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未成年罪犯的羁押数量逐年减少,入狱的都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罪犯。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司法机关、政府机构和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不健全、不完备、不科学。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将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针对性指引。而全方位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是一项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等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概况

 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我们所处的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哪些方面人手?
  根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有关司法机关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件53人;在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的罪名中,盗窃犯罪7件8人,抢劫、抢夺案件6件19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案件9件28人,强奸案件3件4人,非法拘禁案件5件6人,强迫卖淫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1件1人,伪造货币案件1件1人。在被判决的未成年人中,1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3人被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缓刑8人,拘役3人。通过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案由集中,以侵财刑犯罪案件居多。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由,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占较大的比例。侵财型案件的凸现,充分反映出犯罪未成年人不思进取,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崇尚吃喝玩乐,爱慕虚荣的不健康世界观和人生观。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暴力型犯罪也占有相当的比例,而且,还出现了涉毒犯罪,有的甚至是涉毒再犯。
  2、团伙犯罪倾向明显。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17件,占56.67%,案由集中在共同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相互勾结,有的刚刚认识就相约实施犯罪。未成年人之所以结伙作案,其原因在于他们盲目讲究哥们义气,而且单个作案显得势单力薄,所以临时纠合或好奇参合,一来人多胆大,二来遇到情况容易对付。
  3、作案时的年龄段相对集中,所在学校相对集中。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在16-18周岁之间,按照正常的教育段分析,正处于义务教育结束时段。在这一年龄层,未成年人已经参加升学考试,或者进入各类院校深造,或者已进入专业技能培训。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与有些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也有一定的关系。
  4、犯罪性质趋向严重化,暴力性犯罪倾向明显。在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除了盗窃等犯罪外,其余均通过暴力手段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如房中琦故意伤害案,房与同校生潘高超发生矛盾后,趁潘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潘的臀部、腰部连捅两刀,致潘小肠多处破裂,造成腹膜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特征,决定了其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5、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的罪名有增多的趋势。与往年相比教,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案由,如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货币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等,涉毒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2017年到2019年共有8件,占全部案件的26.67%。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我国在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教育存在缺陷。青少年健康成长与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关很大的关系。在家庭成员中,尤其是作为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引导、示范,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轨迹和所处家庭教育环境的分析可以发现,每个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失当,家庭环境恶劣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交友不慎,盲目从众。青少年正处于从幼稚向成熟发展起伏不定的时期。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这个时期的请少年心理,生理发展特征明显,处在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也有着自己的交际圈。他们的交际范围基本上局限于同年龄层,有的与同校学生情趣、爱好相同,基于同窗情谊,交往频繁,有的与街坊邻居的小伙伴关系融洽。但是,由于该年龄层的青少年自控能力不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情绪偏激,处事毛躁,极易受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社会的拜金主义、及时享乐主义等各种错误的世界观在社会上蔓延,加上渲染色情、暴力、及时行乐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无孔不入,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催化的作用。个别学校的学生拉帮结伙,以在自己周围形成小团体为荣,从在学校好强欺弱,以大欺小开始,逐渐的发展成结伙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3、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法纪制度观念薄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因素。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问到问题是为什么会实施或参与犯罪和知不知道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被告人最常见的回答是不知道或说不清。这里反映出由于认知水平不高而存在于未成年人中带着普遍性的问题,即对法律和行为规范的无知和缺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完全归各于学生显然是不客观的。有些学校只注重于升学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才是主要原因。认真审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发现,在与不良恶习、错误思潮的争夺战中,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在形式上显得单调,内容上落俗,缺少法制教育应有的针对性和丰富多样性,收效甚微。学生的法制观念淡化,加上形形色色的负面影响,势必造成极少数意识薄弱者违法犯罪,这十分值得学校和老师们认真反思。
  4、不良社会环境影响。近些年来,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人际交往和娱乐方式,受到广大青少年的青睐,但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管理,中小学校周围遍布网吧,有的未成年人留恋网吧,乐不思蜀,夜不归宿,还有无照无证经营的游戏机室、出租书屋等,唯利是图,更以中小学生为主要消费对象,这些都是诱发未成年人置正业于不顾,放任自我,直至违纪违法,失足犯罪的温床。在这些场所,未成年人聚集,或因摩擦而生事端,或因为满足上网游戏而图财犯罪,或利用网络结交不良人员。据不完全统计,90%的犯罪未成年人的原因都直接或间接的与网吧游戏机室、出租书屋有关。

三、惩治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实践中的完善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但由于法学研究存在滞后性,所以我国立法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关立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大体分为《刑法》部分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两大部分,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缺乏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惩治的立法体系。且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日渐增长,犯罪形式日趋恶劣,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急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完善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此制度需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将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机结合,而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应有针对性的调整,适用专门的法律制度。同时,除了在立法上发力,在司法方面,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尝试专业化办案与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支持。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 “二次伤害”, 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全面贯彻到检察实践中,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实践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案件、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实行“一站式”询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就是一次实践方面的创新。

(一)主要内容包括:

1)本办法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2)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尽量避免要求未成年被害人重复描述被性侵害经过,以一次取证为基本原则,避免重复询问。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侦查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5)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6)对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办法。

(二)、具体程序要求

7)确立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受到校园暴力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及时进行审查,在刑事立案后,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组人员对相关取证工作进行适时介入。

8)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尽量选择未成年人的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条件成熟时,公安机关应设立未成年人专门询问室,室内装饰模拟家居环境,营造安全、舒适、亲切的氛围,营造呵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谈话环境。检察机关在专门设置的未检工作室进行询问。

9)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有女性侦查人员在场,条件允许的,尽量由女性侦查人员为主导。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组人员在及时介入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与侦查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害人受害情况、心理情况等共同制定询问提纲,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共同开展询问工作,力求一次性完成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为避免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慌,询问时,公安机关的询问人员应控制在3人以下。

10)对未成年被害人展开询问工作要区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要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智力发育程度,交流时应采取其易于接受的方式,理解其遭受侵害后的正常心理反应及心理需求,避免保护方式“机械化”。

11)询问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由办案人员根据其生理、心理等表现确定时间,每次正式询问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询问间隔可以安排适当的休息。询问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情绪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询问方案。

12)对被侵害后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认知障碍的未成年被害人,无法进行正常询问的,必要时同社会化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协同合作,建立询问前心理专家安抚评估机制,在询问前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而有利于开展询问工作。

13)询问时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14)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后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检察机关介入后,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补强工作。   

15)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式服装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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