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李伟民 陈耕岑
【内容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严重化趋势,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实践中存在无法管、无法教育矫治的问题。如何处置未成年罪错行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界探讨的重点。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与现有刑法体系衔接,既有利于实现未成人最大利益,又能真正体现司法权威。
【关键词】未成年人 罪错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 分类干预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断发生,2018年10月,湖南沅江一名12岁的男童连砍母亲20多刀致其身亡;同年12月31日晚上,湖南衡阳一名13岁男孩锤杀父母后逃离;2019年1月15日中午湖南娄底一名12岁男孩被13岁同班同学杀死,短短几个月出现三起未成年人恶性杀人的案例,一时间关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如何处置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同样应当坚决打击,坚持惩罚和制裁的思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特殊,犯罪原因有别,坚持教育、感化、挽救。这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控制、辨认能力较差,如果没有及时教育和引导,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且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罚多参照成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理,没有形成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处理体系。有人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刑罚来规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只要存在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便一直存在触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后不予处罚的人。为此,建立成熟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体系,尽可能通过及早干预、及时发现、及时矫正,防止具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继续走向犯罪。
一、 我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罚现状与困境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予刑事处罚,实践中该条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金牌”,如上述12岁男孩弑母案,因为其是未成年人,警方在不到一周就将其释放,虽然对其后续处置也已商讨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包括今后的学习、生活等,但并未对其严重危害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非刑罚处罚的方法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治安管理处罚、社会帮教等等,但规定较为散乱,可执行性不强,对未成年的罪错行为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惩治。
目前我国虽然形成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处罚,仍然是参照成年人处分规定起到从轻、减轻处罚的作用,缺乏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处分体系,并不能真正体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过分强调惩罚,而忽视了惩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罪错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其罪错行为不应仅仅被视作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形式,而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表现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罚了之,我们应该肩负保护的职责,寻找其犯罪的原因,矫正其不良行为,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 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必要性
未成年人罪错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同,主要源于犯罪的主体特殊,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期,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还没到成熟的特征,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和控制,容易受到刺激而实施犯罪行为。但就是因为其特殊性,未成年人也比成年人更容易矫正和回归社会。而且未成年是一个过渡时期,不会永远存在,因此未成年时期对其的罪错行为处罚过重或者过轻都会对个体的成长乃至其整个家庭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实践也证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大多都是基于无知、好奇和冲动,对他们罪错行为的处罚不应导致其终身无法弥补。另外,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反应,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对罪错未成年人加以适当纠正,减少未成年人继续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社会矛盾减少了,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为实现保护未成年的目的,我们有必要构建完整、科学、适合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保护体系。
三、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根据违法轻重的不同,包括早期不良行为、危害行为和犯罪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也应当有差异。以司法运行的流程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
(一)不良行为的保护干预
早期不良行为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虽然其社会危害性不至于受到刑罚处罚,但有实践证明不良行为如果不加及时干预,则很有可能发展演变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责令严加管教目前是我国刑法中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一种处分措施,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含混,对于严加管教的主体、时间和目的均不明确,对此,应该重视并予以规范化。应当明确家长是罪错行为未成年人的直接责任人,在未成年人出现早期不良行为时,家长应首先承担起管教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家长缴纳保证金,保证一定时间内不再实施罪错行为作为约束条件,如果不能保证,则可以没收保证金。当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频发,家长不能承担相应管教责任,可强制家长与其未成年人在一定时间内,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场所进行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工作,主要是未成年人通过社会服务对其罪错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并在社会服务中建立起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社会责任感和树立自尊、自强的人格意识,促使其改过自新。
(二)危害行为的教育干预
教育干预,主要是对那些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即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此外还有虽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而不适用刑罚的情形。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因其法治观念淡薄,心理严重偏差,其家长的管教监护也已不能起到有效阻止作用,这就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差严重程度等,探索完善专门学校教育。工读教育就是很好的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分措施,但目前我国工读教育学校少,分布不均匀,且专门性不强,无法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干预制度。工读学校在具体实施中,应该以强化教育为主,同时也应当以文化、劳动技能以及思想品德教育为主要内容,避免浓厚的行政处罚色彩。
(三)犯罪行为的刑罚干预
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情况严重的,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犯八大类严重犯罪的需要受到刑事处罚,16周岁以上不论触犯哪类犯罪均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进步,14周岁以下触犯八大类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且有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不亚于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岁,对严重犯罪进行打击,维护司法权威。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仍然应当以普通刑法为主,其适用基础仍然要遵照国际趋势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未成年人不应该适用死刑,也应该对无期徒刑加以限制,建议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得不加以羁押的时候,也应该放宽假释和减刑的条件。当然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办法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构建和完善有效的罪错行为干预体系。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我们既要严管,又要厚爱。宽容但不纵容,探索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对于未成年人非犯罪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预防发展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专业矫治和帮教,预防其继续犯罪。让未成年人工作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体现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既能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权益,又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 王丽娟:《我国未成年人罪错处分体系构建》;
2. 宋英辉: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 建立分级干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