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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17-10-24
 

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问题的几点思考

 

民诉法修改后,加强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通过规范法律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抗诉为中心,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手段相衔接的立体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模式,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     

一、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审判违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原因导致裁判错误或者有失公允的行为,包括客观方面的渎职违法行为和主观方面的违法行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法院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重点在于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渎职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1、程序严重违法的渎职违法行为。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导致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轻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导致程序性违法。如有的案件不遵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受理立案到裁判无限期的拖延;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法院进行缺席判决;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法调解等。

2、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渎职违法行为。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的缺失,在受“关系至上,人情最重”的错误思想支配下,不惜践踏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收受贿赂、贪污,甚至索贿,导致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和社会的正义秩序。

3、法律文书存在明显纰漏。少数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等。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存在的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民事行政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公平裁判,损害着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权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因此,检察机关加强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很必要。 但由于理念上的不到位、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监督手段本身的局限性,严重导致了工作开展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一)监督理念不到位,成为基层民事检察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思想障碍。长期以来,民事行政审判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审判至上的观念深入法官内心,少数法官认为检察监督是干扰审判,因而存在较多的抵触情绪,造成部分民事检察干警害怕影响检法关系,对开展纠正审判活动违法产生了畏难情绪,因而不愿开展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监督工作,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弱化。 

(二)检察建议纠正审判活动违法具有局限性。实践中检法机关的分歧,导致检察建议作用受限。一些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采取消极措施,一拖再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甚至像对待当事人似的对待检察机关。对于民事审判行为是否违法,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由于立场不同,容易产生不同意见,有时使监督者面对被监督者违法不究而束手无策。  

(三)监督方法过于单一,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立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只有《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途径与方法也很简单。在实践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视而不见,检察建议徒有监督之名没有监督之实,没有任何约束力。

(四)民事部门人力资源配制不合理。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绝大部分配置1至2人,影响了民事检察部门整体的工作能力,必然使纠正审判活动违法工作不能持续深入开展。

三、加强民事审判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层院民事检察纠正审判活动违法工作要取得实效,只有着眼于现实,在总结监督经验和客观分析面临的困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不懈努力:  

一要端正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认识。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我们只有强化监督意识、公平公正意识,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克服畏难情绪和怕伤和气的想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二要积极营造敢于监督纠正的工作氛围。有作为才有地位,只有一定的办案规模,才能形成监督的氛围。首先我们要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形成合力,民事检察部门要和控申、自侦、刑检等部门及时互通信息,注意寻找申诉案源;其次要通过举办民事宣传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依托检察进社区等平台,发挥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的作用,广泛的宣传民事检察职能,让人民群众有申诉找检察;三要定期开展民事联络员活动,多走访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及时掌握信息。  

三要加强与法院的协商协调工作,争取法院的支持与理解。促进司法公正既是法律监督的一项工作,又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积极与法院协调,共商审判活动违法检察监督事宜,摒弃检察监督纠正法院违法行为是给法院“抹黑”的思想意识,共同营造协调合作氛围。

四要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队伍。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配制要在数量、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等方面给予合理保障,民事干警也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法律修养,通过办案实践、案例研讨、岗位练兵等形式培养干警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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