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向朋友借自制火枪一支,放在自驾车后备箱里,准备带往外地打鸟,行车途中遇公安民警例行检查,其携带的枪支被查获。经鉴定,该自制火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根据鉴定意见,公安机关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侦查。但是,由于张某从借得枪支到被公安机关查获,持续时间尚未超过24小时,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认识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是非法持有枪支,但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不宜按犯罪论处。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由于枪支属于一种具有威慑力和致伤力的武器,一旦监管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如果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这就说,任何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是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还是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有下列有两种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法持有枪支罪只有数量标准,而并没有把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长短作为对本罪立案的一个条件。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之所以未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达到多长时间才构成犯罪,就在于枪支本身具有威慑力和致伤力,而只要是非法持有了枪支,就有可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至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长短,与枪支本身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且非法持有的枪支达到了规定的枪支种类和数量标准,不论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长短,就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