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喝了酒,又出了事故,心里害怕,就让别人顶替我。自以为这样能瞒天过海,不会被警察知道......后悔呀。”被告人黄某在供述时,止不住地哽咽。 2020年9月13日,黄某酒后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旁堆放的砖瓦。黄某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打电话找来张某,让其顶替自己。公安机关出警后发现现场痕迹与张某所述相互矛盾,几经询问,张某承认是替自己妻弟黄某来“顶包”的,在民警对张某批评教育并告知其顶替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主动协助民警在其朋友家中找到黄某。黄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找人“顶包”并逃离现场的行为,性质恶劣,蔑视法律,检察机关认为对黄某应当从重处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