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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第13期 检察建议解民忧

发布时间: 2021-04-28

“检察官,我已经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了,太感谢检察院了!”这是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在法院再审调解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给办案检察官打电话时说道。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6日,案件当事人芦某某驾驶汽车返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贾某某受伤。经某县交警支队认定,芦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且芦某某驾驶的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芦某某于2018年4月22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 

芦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座位险共计6.66万元。 

庭审中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芦某某未按时审验车辆属于保险免责条款规定内容,芦某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声明中手写内容“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签名:芦某某。芦某某当庭提出该处签字非自己所签,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庭审结束后芦某某因经济困难又书面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芦某某放弃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推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上的签名系芦某某本人签名、芦某某已经明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判决驳回原告芦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调查情况】2019年9月,在贾某某诉芦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芦某某申请,某县法院委托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投保人声明中的“芦某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0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投保人声明)中的“芦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中芦某某的书写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芦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不予受理”。 

2020年8月21日芦某某向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以“本案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0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2021年4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芦某某损失合计30000元整,原判决书视为撤销。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解决了当事人的操心事、揪心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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